您当前位置: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 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浏览文章

五府办发〔2018〕1号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通桥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1/11 11:41:07  来源:政府办  录入: 政府办  字体: 繁体中文 特大    颜色: 绿

五府办发〔2018〕1号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通桥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冠英新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五通桥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经第九届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五通桥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落实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全面覆盖,过境报告,指定停靠,交通引领,强化监管”的管理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三条 凡在五通桥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在五通桥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单位,需要通过区境内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前如实向区交警大队报告以下事项:

(一)运输时间;

(二)运输路线;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名称、理化属性;

(四)承运单位名称、车辆号牌。

第五条 从五通桥区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运出的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向区交警大队报告。从区外运入的危险化学品,由接收单位负责向区交警大队报告。途经五通桥区城镇的运输车辆信息由区交警大队负责掌握。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经五通桥区,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区交警大队指定地点临时停靠,不得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北至物流转盘、东至涌斯江、西至岷江、南至城南大桥)停靠,同时第一时间向区公安分局报告。

第三章 运输引领制度

第七条 区交警大队负责安排警车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引领,运输车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禁止通行区域由区交警大队按规定依法划定,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志。

第九条 中心城区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如有特殊情况,先由接收单位向区交警大队提出运输申请,由区交警大队指定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后才能进入中心城区。途经特殊地段如五通桥中学等学校的车辆,要避开上学、放学高峰时段。

第十条 除国庆和春节等法定节假日限制运输外,因恶劣气象影响,二级气象响应(含二级)以上时间段内,区交警大队不再批准运输申请。

第十一条 因道路原因,如塌方、交通事故等,不适宜引领情况下,不得引领。遇途经线路有重大活动不适宜运输的,不得引领。区交警大队负责运输车辆的临时停靠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十三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负责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

区交警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加强道路检查力度,确保所有运输车辆均按规定报告、运输、停放。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运输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对企业及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针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路查力度,发现应当报告引领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报告引领的,要及时向交警部门通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等的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第十六条 区工商质监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运输企业营业执照,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本辖区内运输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重点路段加强检查,分别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强行超车、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超范围经营、无证经营等运输管理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由区安委办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的情况变动、违章肇事行为进行互相通报,促进协调配合,严格执法,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十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规定的,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分别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一条和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九十条以及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区政府办印发的《五通桥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五府办发〔2013〕6号)自行废止。


 
分享到: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