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失 公 告
(2018)003号
权利人乐山市环保设备厂因保管不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予以遗失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18年2月8日之前)到五通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3302033
序号 | 权利人 | 证书号 | 坐落 | 用途 | 面积(㎡) | 使用权类型 |
3 | 乐山市环保设备厂 | 五国用(籍)字第6567号 | 牛华镇商业街71-81号 | 城镇住宅 | 887.28 | 划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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