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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石麟镇方嘴村征收土地的公告

日期:2015/12/28 19:40:36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 政府办  字体: 繁体中文 特大    颜色: 绿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石麟镇方嘴村征收土地的公告

 

公告〔20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5〕839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11月3日

(四)批准用途:乡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面积

该建设用地征收石麟镇方嘴村3组集体土地0.1589公顷(建设用地0.158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统征地一年产值2700元/亩计算。按省政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8号)等文件按实补偿。

四、农业人口安置

按照《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2006年4月29日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执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或货币安置。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迁、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自征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五通桥区石麟镇国土管理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违章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种、抢栽的林木、花卉、果树等青苗,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特此公告。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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