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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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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相关规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一、职业病诊断的法律依据
  1、《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
  4、110项职业病诊断标准 十大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诊断医师
    (一)法定机构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3、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5、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6、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7、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
  (一)申请。
  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书面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作业场所历年职业卫生监测资料;
  5、接尘者应提交系列X线胸片;
  6、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
  (三)现场调查取证。
  (四)诊断。
  (五)制发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内容
  1、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2、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
  3、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查盖章;
  4、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五、职业病诊断的具体要求
  (一)诊断医师人数组成的要求
  1、应当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
  2、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3、集体诊断,意见不一致时应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
  (二)诊断方法的具体要求
  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除综合分析上述因素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定范围诊断。
    第二,归因推定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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