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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机构的定义及申办程序

日期:2015/7/8 11:19:25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 民政局  字体: 繁体中文 特大    颜色: 绿

 1、定义: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机构。

    2、申请筹办: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福利机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拟设床位数在300张(含300张)以内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拟设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据《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申请领证: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的条件时,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和验收,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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