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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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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收学杂费是指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
    第三条 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范围和对象为:在农村地区(含乡镇、县镇)公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三州民族地区、内地少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其他困难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 在农村地区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四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政策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
    第五条 免除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省市分担并根据各市的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分担比例。具体为:成都市全部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四市按省、市8∶2分担(以上五市中的少数民族县和国贫县由省全额负担),其余市、州全部由省承担。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所需资金,由所在城市的市本级负担。
   第六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按规定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经费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到学校,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先收后退、先免后补。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同级教育部门或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同时要将中央和省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足额安排落实到农村中小学,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九条 实施免收学杂费的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除此以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学校必须在每学期期末据实向学生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学校和个人不得从中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资金和实物,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的监督检查,要对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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