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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出生入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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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登记

办理部门

区公安分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尚未取得户籍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可随本市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新生婴儿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

办理流程

新生婴儿监护人持户口本、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办理地点

乡镇派出所户籍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17点

联系电话

0833-3305891

法定办理时限

出生婴儿出生一个月内或不超过12个月呈报出生登记且手续真实齐全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超过12个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收费依据

及标准

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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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出生入户登记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户口审批表.rar

备注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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